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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英九應亞洲出版業協會邀請,將於615日出席在香港亞洲卓越新聞獎頒獎典禮,並以英文發表專題演講。不過,馬英九提出申請時間並未符合須於20天前提出的規定。但由於各單位過去處理申請時間規定不一,總統府因此請法務部釐清相關規定。

對於到底應在幾日提出申請,邱太三表示,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20主要是避免各機關來不及或無從審查。

針對前總統馬英九赴港演講,是否不符合須於20天前提出申請的規定,法務部長邱太三6日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受訪時表示,原則上,須在20天前提出申請,以免審查單位來不及審查;不過,是否得有例外,邱太三則認為,得由原審查單位決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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馬英九赴港 邱太三:原則需20天前提申請



至於馬英九申請不符合超過20天規定,是否已經不符合規定,邱太三也沒把話講死。他說,由原單位決定,「因為如果它少於20天,不准;那他一定有他認為為什麼不准(的理由)」。



新聞來源https://tw.news.負債整合yahoo.com/馬英九赴港-邱太三-原則需20天前提申請-035011137.html



邱太三表示,國家機密範疇包括7種,但每種層次、重要性都不一樣,核定機密的人員包括總統司處長,所以法務部才訂出企業貸款20天的規定,這樣當事人才知道須於何時提出申請,避免原機關來不及評估風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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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太三接著表示,「原則上,應該要遵守這20天的規定」,重點是擔心受理單位來不及評估;但「一個小處長跟總統要審查的範圍內容,總是大小不一」,「所以某個程度來講,應該認為最高層級的人須要20天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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媒體詢問,也就是原則上需20天前提出申請,但是否有例外,由審查單位自行決定,邱太三則說,「對」。



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,該法第26條第一項各款所定人員出境,應於出境20日前檢具出境行程、所到國家或地區、從事活動及會晤之人員等書面資信用貸款料,向(原)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提出申請,由該機關審酌申請人之涉密、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,據以准駁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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